1、具有长春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个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已满16周岁的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3、未满16周岁,本人提交申请的须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3mmX48mm)
3、《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组织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审批意见。
2.申请人本人向受理机关窗口递交申请表,并接受必要的询问,提供数码彩色照片2张。同时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受理民警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给申请人出具《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过进一步审核和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签发《通行证》和签注。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广场光明路688号
咨询电话:0431-8892746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周六:上午9:00-11:30
农安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农安县北环路东段,啤酒厂家属楼西侧
咨询电话:0431-8323880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
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的7个工作日,办理签注为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100元;一次签注20元;二次签注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