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标注册转让 正规 高效 价格优惠

2024-03-01 00:00:16 买帖  | 投诉/举报
  
辰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2012是经工商注册和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中华商标协会理事单位。主要业务涉及国内商标注册、商标担保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设计、商标续展、商标转让、商标许可、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公司发展多年有丰富的经验和人脉,能快速办理,不会误您宝贵的时间我们领先,他人仿效,唯有快人一步。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

四、申请手续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三)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以上内容于2018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图形商标注册务必画出属于自己的一幅画

很多商标纠纷案使辰联知识产权小编感到替当事人惋惜,恨不得时光倒流,有机会告诉当事人怎么重新选择标识来申请注册商标,可是穿越这门技术实在太难了,小编能做的只是把商标案件介绍出来,以供后来人吸取教训。比如这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没有涉及著作权问题,只与商标近似相关但反映出来的是图形商标如何选择的观念。

该案件中,申请注册商标是

毛菇小象

,引证商标是

图形引证商标

。以前一直强调图形商标一定要说明呼叫是什么,在呼叫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图形即使有点相似或者表达同一种事物,一般也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可是如果像上述两种商标一样,图形基本相同,无论怎么呼叫大概也不能消除混淆的可能性了。

虽然人们总是能分得清“蓝猫”和“汤姆猫”、“唐老鸭”和“大黄鸭”,但如果看到的“蓝猫”和“汤姆猫”旁边站的是同一只猫,恐怕还是会产生疑问,这到底是哪只猫,或者一只猫的两个名字?

这正是这件商标案件给小编很大的触动但小编认为“毛茹小象”和“佰顺像”应该是两头不同的像,可是当事人在文字傍边立了同一只像作说明,小编也只好无奈的接受了这可能是同一只像的事实。

这个后果对当事人来说实在是悲催,直接导致其商标被商标局、商评委、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致驳回,结果也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小象图形,二者的小象图形基本相同,且二者的右上为汉字,右下均为字母,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接近,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实践中大部分图形商标无论是作为商标整体还是组成部分,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多是经设计过的,是一幅有别于实物的“画”。而经验说明不同的人画出相同的画的可能性相当低。

但为什么这两幅画如此巧合的相像呢?

只能合理地认定这根本不是巧合,虽然没有进行调查但是还真的不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是想抄袭别人的画,小编认为最大可能性是当事人上网在标准图库或者其他什么地方找到了这个大象图形,觉得不错就拿来用了,先不说这本身就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也可能造成和他人在先商标图形完全相同的结果,如本案一样,一只像被起了两个不同的名字。

小编在网上查了一下,在天猫还真有一家“毛茹小象”的商店,看起来也是一家诚实经营的店铺。“毛茹小象”在小编看来也是一个相当有独创性的名字,加上当事人一直把官司打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足以见其对该商标的重视程度。可是由于开始时不够重视,结果显然不如其意。

所以小编只想强调一点:在喜欢的画也不能拿来就用,包括那些在网上图库中被广泛使用的常见图形。

正确的做法是,选择图形作为商标时,一定要自行独立设计,既然两个人很难巧合地画出几乎相同画那么您画的图就基本会成为唯一,而您起的名字也就有唯一的对应了,不会画是绝对不能成为理由的,因为这世上会画画的人很多,而且有一种行为叫做委托设计,每个创建品牌者都在努力让自己的品牌商标成为唯一,而设计一个独有的图形做为商标才是保证品牌与众不同的最好办法。


谈谈与驰名商标相关的认识误区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但在实践层面,部分商标权利人、地方政府、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社会公众、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工作仍存在若干认识误区,需要加以澄清和纠正。

误区一:驰名商标是荣誉称号,认定工作是荣誉评比。

澄清: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制度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驰名商标认定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职责。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只有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对方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肇始于《巴黎公约》,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保护制度设立的初始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差异,一国商标权利人驰名商标在他国如何获得保护问题。《巴黎公约》规定,无论各国商标权利取得程序如何,相关成员国均应履行公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国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将服务标志也纳入了保护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也先后成为《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需要履行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我国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规章也根据国际条约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目前在驰名商标保护立法方面基本已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上述法律渊源表明,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国际规则之一,不是为了给市场主体商标赋予荣誉的桂冠,与评名牌无关。

既然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明确,那么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的认识误区是如何产生的呢?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制度的认识确实有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深化过程。从1996年驰名商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批量认定、主动保护”,到2001年第二次商标法修改时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到2013年第三次商标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前提、认定机关和程序以及禁止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广告宣传。上述法律、规章相关规定的修改轨迹体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制度认识的变化历程,虽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已经修改,但社会公众认识的转变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另一方面,开展荣誉评比、表彰是我国各部门、各行业长期以来推动工作开展的一种惯性思维和工作方法,这些惯性思维和工作方法也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产生了影响。驰名商标反映的是商标的知名度,按照评比的惯性思维,“驰名商标”被想当然地看成是商标方面的荣誉称号。驰名商标认定被认为是国家主管机关组织的商标方面的荣誉评比。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被认为是地方政府在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政绩。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地方政府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工作的支持等认识误区也随之产生。在上述认识误区引导下的市场主体及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认识误区的影响。

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看作是评名牌的认识误区是其他相关认识误区产生的基础,因而也成为了商标主管部门重点纠偏的对象。经过2001年、2013年两次商标法修改,以及商标主管部门长达十几年持续不断的宣传和执法实践纠正,目前将驰名商标认定看成是评名牌的错误认识已经得到纠正,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争取非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得到制止,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目前已经正本清源,回归立法本意,并将在打击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和制止侵权使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误区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终身有效。

澄清:商标的驰名度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事实。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

市场竞争的复杂性,难以保证某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是常胜将军,不败强人。市场主体的商标知名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的事实。某一时间段某市场主体商标知名度高,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某一时间段可能市场主体经营不善,商誉受损,作为凝结着市场主体商誉的商标知名度也会受到不利影响而下降,在严重情况下市场主体本身甚至都会消亡。因而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将驰名商标作为一个动态的事实来认定,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驰名商标证据材料判断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当事人的商标是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依法应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同时也决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即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效力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针对特定的商标,特定的商品有效。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要申请获得驰名保护应重新举证证明,先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只能作为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

误区三:法律禁止“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不合理。

澄清: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涉嫌不公平竞争。

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提供的一项保护手段,只有在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扩大保护时,才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认定并提供保护。同样是驰名商标,但由于没有法律诉求,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就无法得以确认,也就无法进行广告宣传,就不能赢得更多消费者,甚至会失去部分消费者,这种商业竞争显然是不公平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允许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既然有碍于市场公平竞争,则应予以制止。现行商标法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款规定并非是要禁止市场主体通过广告等手段宣传自己商标并使之达到驰名程度,该款规定禁止的是市场主体有意或无意忽略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效力,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自己及其商标,从而不公平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该款规定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约束市场主体非因保护需求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虽然现行商标法没有对生产、经营者之外的主体,例如政府部门宣传驰名商标作出约束性规定,但基于商标法立法本意以及政府部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职责,政府部门自身也应杜绝对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行为。

误区四:驰名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

澄清:驰名商标认定评价的是在特定案件中某一时间段上市场主体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产品质量监管并非商标及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功能。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虽然理论界也认为商标还间接具有广告、保证产品质量同一性等衍生功能。但从本质看,商标法基本内容规制的是如何保障商标正常发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作用,从而保护商标权人权利,避免消费者混淆。驰名商标虽然是知名度高的商标,但其基本功能并未变化。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是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商标法本身并未要求驰名商标本身要具有较高的声誉,或者说要求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应该具有较好的质量。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看,也主要是会对商标知名度产生影响的要素。上述法律规定内涵表明,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等其他情况可能会对商标声誉产生影响,但非驰名商标认定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

从商标法修改的历程看,商标与产品质量管理的关系是一个逐步脱离的过程。在产品质量法1993颁布实施前,1983年商标法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对于注册商标还可能被撤销。上述规定体现了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意图通过商标进行产品质量管理的立法目的。1993年我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后,其立法目的表述很明确,即“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在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已有明确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商标法再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并规定与产品质量法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很容易引起法律适用冲突。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将上述与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条款全部删除。虽然现行商标法中仍然保留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表述,但上述条款目前只是宣示性条款,在现行商标法中已经没有具体条款对上述规定加以落实。

虽然社会公众基于自己熟悉的认知,将“驰名商标”同“名牌产品”等同起来,认为驰名商标应该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申请人为了提升自身商标知名度,也会注重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事实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等特点决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具有质量担保功能,为了避免消费者因上述误解而导致权益受损,所以该认识误区实有澄清的必要。

结语:驰名商标制度作为保护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重要法律手段,本应在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制止商标或市场主体字号傍名牌,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认识误区的存在,使驰名商标被市场主体当作是一种强势广告资源;被政府看成是推动地方商标品牌经济发展的手段,被赋予额外政策性功能;非保护性驰名商标认定需求的存在,消耗、挤占着商标主管机关有限的行政资源,影响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已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性质,相应各方也应该及时纠正相关认识误区,正确认识和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对市场主体而言,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做好产品,搞好服务,加强管理上,通过加强对商品或服务商标的运用、管理、宣传和保护,不断扩大自身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来确认自身商标价值,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有效利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

对于各级工商、市场管理部门而言,要始终坚守市场监管主要职责,在驰名商标保护各个工作环节中坚持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本意,积极向相关各方普及驰名商标相关法律常识,切实纠正各种认识偏差,积极引导相关各方正确认识和有效利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要在日常监管执法活动中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为市场主体运用品牌开展竞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于各地方政府而言,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涉及的是如何正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关系问题,市场化改革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具体到驰名商标工作方面,就是要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本意,尊重驰名商标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将推动地方商标品牌经济发展的侧重点由微观干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认定转向大力加强本地区商标品牌战略规划,支持本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假维权,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宏观方面,通过有效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来加快推动新旧发展动能的转换。


商标注册你是认真的吗?商标注册该注意哪些事项?

对企业而言,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就握得一手好资源,商标作为企业的资产,它的价值体现在能为企业带来的利润。拥有商标有利于企业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而品牌是企业用于竞争市场的战略。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第一步,想发挥商标的价值首先要成功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注册流程较为复杂,所以很多企业自己去办理商标注册时容易失败,这是因为前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正是因为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很多企业都会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该做什么前期准备工作?

1、商标申请保密工作

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前,必须注意对商标标识及相关创意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你的商标一大被别人抢注,你就没机会了!当然,有钱的话也可以高价购买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此外,企业还要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任何方式公开使用商标标识,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过程中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创意的泄露。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

2、商标注册查询工作

我国商标注册案件每年都在增加,因为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商标局每天都处理着成千上万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件,很多文字来回组合都被用了个遍,比较容易被人使用的名字早就被别人注册了。你去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一样会给你受理,但是商标审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何没有通过审查就会被驳回,但是申请的费用一分也不给你退,重要的是你已经做好了市场的前期宣传布局,不管是金钱还是时间上都是很大的损失。

(1)查询是否有近似商标

查询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创业公司在设计产品名称时,应该事先做好商标检索的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发现有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创业公司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指导和建议下更改产品名称。因此,如果您的商标里同时包含中文、英文和图形,辰联知识产权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建议您选择分开注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也方便您后续商标使用的灵活度。

(2)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需选好多个商标名称,同时也要考虑所选取的商标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是否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是否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

(3)查询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缺乏显著性一般表现为: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等。



查处侵犯“味多美”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后,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外的门头牌匾上使用“美多味”字样,其用于经营的塑料袋印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218375号注册商标“味多美”相比较,组成的三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的颜色均为白色,背景色均为红色系,整体上构成近似。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2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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